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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腾博会国际娱乐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1〕34号
发布时间:2022-03-28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腾博会国际娱乐局)字体:【

  

  申请人袁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原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湖州支队五大队)。

  本机关于2021年5月18日收到申请人袁某提出的腾博会国际娱乐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第335705130097201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腾博会国际娱乐答复通知书和腾博会国际娱乐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腾博会国际娱乐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4月2日19时13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冀B***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G25长深高速往杭州方向2219公里150米处,因为车上螺旋管损坏导致刹车抱死,不得已在高速的行车道上停车,而当时正值清明节假期期间,路上车流量太大且车速很快,一辆接一辆的车让申请人根本不敢打开车门下车,过了一会车流量小的时候申请人打算下车放置警示标志并查看车辆问题,就在这时交警出现,申请人将车修好之后交警要求去高速的出口等。之后交警就说申请人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给申请人开具了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就向交警解释自己的情况并求情,交警不听,要求申请人在罚单上签字。由于申请人满12分,一名交警给申请人开具了扣留驾驶证的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35705130097201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腾博会国际娱乐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申请人并非不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在本案中,申请人由于车辆问题停在行车道无法启动,而且正值车流量大的时候,申请人无法下车,直到申请人可以下车,交警来到现场时申请人刚刚下车,交警完全可以给予警告并指挥申请人放置好警告标志。交警却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对申请人作出了处罚。而申请人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交警完全可以对申请人警告并且教育,而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直接作出驾驶证记3分的严重处罚,致使申请人A2的驾驶证降级,这直接斩断了申请人多年以来长期依赖的家庭收入来源,申请人本身患有糖尿病、高血压,靠每天打胰岛素、吃药维持,购买大车一万元贷款、两千元房贷也没了着落,给申请人的生活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人们常说“法、理、情”,虽然“情”字在最后,但是恰恰表明其是最重要的,只有多点包容信任理解,这个社会才会有温情。执法者公正执法的同时也要彰显人文关怀,才能提高群众对执法的满意度与支持率。交警执法人员能够以人为本、宽严相济,既要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同时要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相统一。综上,作出处罚的行为应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二、违反法定程序。理由如下:交警在制作处罚决定书的时候未告知腾博会国际娱乐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六条,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四十八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八条,纠正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第九条,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当场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当场处以XX元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缴纳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你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可以扣留你的非机动车。第十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当场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机动车)。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有权陈述和申辩。第十二条,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这些内容,并在签名处签名。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应当先口头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交代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最后制定并送达《处罚决定书》。而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作出《处罚决定书》前没有先口头告知申请人处罚依据、交代复议诉讼的权利,就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完全忽视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了国家规定的行政处罚流程。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三、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理由如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交警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本案中,申请人由于尚未来得及摆放警告标志,既然交警发现了违法行为就应当及时纠正,先让申请人摆放好警示标志,再去修车,但是交警同样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告知申请人摆放警示标志。而是问了申请人需要多长时间可以修好,申请人说几分钟就行,修理好后交警让申请人驾车离开。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57051300972011)。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4月2日19时13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刘某巡逻到G25长深高速往杭州方向2219公里150米处时,发现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停在高速公路第二车道上,车后没有放任何警示标志,也未开启双跳灯。民警一边在车后方做好预警,一边上前查看,发现申请人袁某和其儿子正在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处修车。十几分钟后,民警把车带至G25长深高速公路湖州北收费站,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执法过程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民警刘某巡逻至G25长深高速往杭州方向2219公里150米处时,发现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停在高速公路第二车道上,没有靠边停车,车后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尾灯也不亮。民警上前查看,发现申请人袁某和其儿子已经在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处修车。申请人袁某和其儿子完全可以一人查看车辆故障,一人去放置警告标志,然而两人没有这么做,只管自己修车,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险境。后方来车,纷纷急刹避让,多辆车险些撞上,极其危险,要不是民警及时赶到,后果不堪设想。因此,申请人袁某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之规定。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情节恶劣,不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具体见附件1执法记录仪视频)。二、执法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民警刘某将车辆带至湖州北收费站后,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袁某进行处罚(具体过程见附件1执法记录仪视频)。处罚过程从19时42分30秒开始至19时47分10秒结束。19时43分05秒开始告知处罚依据;19时43分22秒开始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陈述申辩。申请人袁某回答:“没有,师傅。”19时44分30秒开始告知申请人享有腾博会国际娱乐、诉讼的权利。申请人袁某回答:“听清楚了。”。整个执法过程完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之规定开展,程序合法。三、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了险情,立刻拉响了警报,做好预警,并在故障车后方放置了警示桩封闭了车道,防止了恶性事故的发生(具体见附件1执法记录仪视频19时13分19秒),因此,民警的行为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对申请人袁某实施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完全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腾博会国际娱乐理由不能成立,为此,请求湖州市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为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执法记录仪视频、警官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日19时13分许,申请人袁某驾驶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停在G25长深高速往杭州方向2219公里150米处高速公路第二车道上,车后没有放任何警示标志,也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被申请人民警发现后,一边在车后方做好预警,一边上前查看,发现申请人袁某和其儿子正在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处修车。车辆修好后,民警把车带至G25长深高速公路湖州北收费站,告知申请人其实施的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后,被申请人民警当场作出335705130097201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腾博会国际娱乐。

  另查明,自2021年5月1日起,原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下属各驻地支队、大队(增挂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牌子),划归各设区市公安局管理,不再保留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驻地支队、大队牌子。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57051300972011)、执法记录仪视频、警官证复印件、《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公通字〔2021〕22号)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35705130097201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辖路段的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显示,2021年4月2日19时13分许,申请人袁某驾驶的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停在G25长深高速往杭州方向2219公里150米处高速公路第二车道上。民警到达现场时,申请人及其儿子正在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处修车,车后没有放任何警示标志,也未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被申请人作出335705130097201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不按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一次记3分。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对申请人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该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本案中,被申请人查获申请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后,口头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以简易程序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335705130097201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腾博会国际娱乐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335705130097201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腾博会国际娱乐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或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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