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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7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腾博会国际娱乐局)字体:【


     现将《湖州市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0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到市司法局:

      一、通信地址:湖州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湖州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313000);

      二、电子邮箱:sfjzfc@huzhou.gov.cn ; 

      三、传真:0572-2398995。


      附件:湖州市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


 

 

                                                                                                湖州市司法局

                                                                                              2021年9月17日


附件:

 

                                                    湖州市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太湖溇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以下简称“太湖溇港遗产”)的保护,传承弘扬太湖溇港文化,发挥太湖溇港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太湖溇港遗产的保护、传承、挖掘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太湖溇港遗产是指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太湖堤防工程;

(二)溇港横塘体系,包括横塘、溇港、湖漾、控制工程;

(三)溇港圩田体系,包括圩田、灌溉与排水渠系、控制工程;

(四)其他相关遗产,包括见证溇港历史的古桥、古堤、古树、古村落、寺庙、碑刻、祭祀活动、历史典籍、歌谣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态传承 、分级负责的原则,维护太湖溇港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功能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吴兴区、长兴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太湖溇港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立太湖溇港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工作,审议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的重大决策事项,组织太湖溇港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工作,组织开展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吴兴区、长兴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据管理权限,统筹、协调、监督本辖区内太湖溇港遗产的保护、传承、挖掘和利用工作,并制定部门责任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吴兴区、长兴县文化广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区内文物的保护工作。

市、吴兴区、长兴县文化广电旅游、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部门责任清单,协同做好太湖溇港遗产的保护、传承、挖掘和利用工作。

太湖溇港遗产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工作,并将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纳入村规民约。

第六条【河湖长制管理】市、吴兴区、长兴县、南太湖新区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太湖溇港遗产河湖保护纳入工作范围,并列入各级河湖长履责考核内容。

太湖溇港遗产所在地乡级河湖长负责协助和督促责任区域内太湖溇港遗产河湖的保护工作,开展日常巡查。

太湖溇港遗产所在地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责任区域内太湖溇港遗产河湖的日常巡查工作,督促落实太湖溇港遗产河湖的日常保洁、护堤等措施。

第七条【资金保障】太湖溇港遗产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太湖溇港遗产保护资金,设立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基金,用于太湖溇港遗产各项保护、管理、修缮、整治等工作。

第八条【规划编制程序】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太湖溇港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经公布的太湖溇港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太湖溇港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太湖溇港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整、修改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经过专家评估论证。

第九条【规划内容及协调】太湖溇港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太湖溇港遗产保护、传承、挖掘和利用的要求,与遗产属性和承载力相适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太湖溇港遗产的构成、现状评估;

(二)确定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保护重点、标准、措施及管控要求;

(三)明确太湖溇港遗产传承、展示、研究、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四)其他有关要求。

太湖溇港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建设、水利、交通、文旅、农业、生态环境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太湖溇港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保护区划】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区划由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组成。核心保护区是指对太湖堤防工程、溇港横塘体系等遗产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对建设活动严格限制的区域。一般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之外的对溇港圩田体系、其它相关遗产实施保护,对建设活动加以控制的区域。

核心保护区范围按以下标准划定:

(一)太湖堤防工程的堤身和背水坡脚向陆域延伸10-30米的护堤地;

(二)有堤防河道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堤身和背水坡脚向陆域延伸5-30米的护堤地;

(三)无堤防河道为河道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坡顶部向陆域延伸2-7米的区域。

太湖溇港遗产的具体保护目录及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一年内制定公布。

第十一条【界桩与标识】市、吴兴区、长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太湖溇港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在太湖溇港遗产核心保护区边界设置界桩,并建立相关档案。

市、吴兴区、长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太湖溇港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太湖溇港遗产信息。

第十二条【核心保护区建设限制】在太湖溇港遗产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居民住宅的修缮除外。

在太湖溇港遗产核心保护区内开展下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太湖溇港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证不破坏太湖溇港遗产的安全环境和历史风貌:

(一)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和展示、村庄整治、景观维护、水生态修复、环境整治;

(二)防洪排涝工程和灌溉、水文水质、气象监测、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建设;

(三)航道和港口、跨河桥梁和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

(四)不影响遗产安全的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

太湖溇港遗产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住宅只能按照原有的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扩建和拆除重建。对太湖溇港遗产核心保护区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农户,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核心保护区外予以安置。在太湖溇港遗产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有关部门在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所在地水利和文化广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和文化广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就建设工程对太湖溇港遗产的安全环境和历史风貌影响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一般保护区建设限制】一般保护区内应当限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破坏太湖溇港遗产的安全环境。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在太湖溇港遗产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填埋、阻塞、开挖太湖溇港遗产河湖;

(二)涂污、损毁或者擅自修缮、移动、拆除太湖溇港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

(三)破坏、侵占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和监测设施;

(四)在太湖溇港遗产保护范围水域内进行地笼捕鱼、电网捕鱼、网箱养鱼、规模化养殖家禽家畜,以及从事造成水域污染损坏遗产本体的其他养殖;

(五)其他危害太湖溇港遗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数字化建设】推进太湖溇港遗产数字化建设,鼓励太湖溇港遗产保护与展示的数字化应用。

市、吴兴区、长兴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的监测工作,建立完善数字化监测档案。文化广电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气象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监测工作,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太湖溇港遗产监测数据应当纳入政府公共数据平台。

第十六条【功能保护与修复】太湖溇港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太湖溇港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和适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有效保护太湖溇港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恢复、维持和延续太湖溇港遗产的“灌、排、引、蓄、泄、调、分、运”等功能。

市、吴兴区、长兴县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对受损的太湖溇港遗产进行抢救性修复,继续发扬传承其历史价值。

第十七条【传承与利用】市、吴兴区、长兴县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保证太湖溇港遗产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太湖溇港遗产价值的挖掘、研究和利用:

(一)依托溇港水利、圩田农耕、水乡聚落等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文旅产业;

(二)组织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文艺创作和演出;

(三)组织遗产保护传承和活态展示展演,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当代生活,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四)组织出版丛书、志书、名人传,利用影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五)建设遗产传承专题博物馆、展示馆、纪念馆、名人园、书院等,依托溇港沿线的名人故居、古村落、文化遗址,做好遗产展示传承工作; 

(六)推进国家水利风景区创建和提升。

第十八条【宣传教育】每年11月8日为“太湖溇港日”。

市、吴兴区、长兴县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太湖溇港遗产的保护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太湖溇港遗产开放展示场所列入研学实践教学基地,组织中小学校开展与太湖溇港遗产保护相关的教育活动。

鼓励各类媒体、文化教育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宣传活动,营造保护太湖溇港遗产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十九条【监督与公众参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太湖溇港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太湖溇港遗产的行为,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鼓励开展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吴兴区、长兴县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工作机制,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褒扬激励】市、吴兴区、长兴县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太湖溇港遗产保护、传承、挖掘和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一条【衔接条款】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区内文物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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