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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腾博会国际娱乐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0〕31号
发布时间:2021-06-30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腾博会国际娱乐局)字体:【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收到申请人周某提出的腾博会国际娱乐申请,不服被申请人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湖建信公(2020)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要求:1. 公开“一件事”附件2;2.如何认定“一件事”作为房地产开发商交房条件。本机关于2020年7月2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腾博会国际娱乐答复通知书和腾博会国际娱乐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腾博会国际娱乐答复材料。因案情复杂,复议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件事”附件2应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应作为“一件事”确认的最终内容,只有附件1中所有事情完成才能作为“一件事”完成。附件3只是确认配套设施,不能作为“一件事”所有事情的完成。况且附件中物业维修基金交纳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与附件3中确认时间3月29日严重不符。“一件事”工作方案中并未说明房地产开发交房条件,所以必须有明确文件。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湖建信公(2020)第15号)及附件、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足彩在线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确认“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建发〔2019〕157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地块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配套设施确认‘一件事’附件1、附件2、附件3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证明”。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湖建信公(2020)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了某项目的确认“一件事”附件1、3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证明,并告知说明附件2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内部事务信息,依法不予公开。之后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将告知书和公开材料寄送至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二、申请人在腾博会国际娱乐申请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1.申请人认为“一件事”附件2应当予以公开,被申请人认为这一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制定的《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确认“一件事”工作方案》中附件2为《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确认意见会签表》。该会签表为被申请人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对项目配套设施组织确认后,由相关处室、单位签署确认意见后提交局领导审核的内部会签表单,属于被申请人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会签结果最终出具《湖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某项目的确认“一件事”附件2,即《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确认意见会签表》,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同时,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作出的告知书中依法进行了告知并说明理由。2.申请人提出如何认定“一件事”作为房地产开发交房条件,被申请人认为这一内容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案中,复议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在于审查被申请人是否按照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依法提供了相应的政府信息,至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内容本身是否合法的问题,并不属于本案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范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一件事”确认是否作为交房条件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完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湖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件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湖建信公(2020)第15号)及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投递情况打印单及挂号信封面、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足彩在线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确认“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建发〔2019〕157号)。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人周某当面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包括:“ 1.佳源都市某地区确认‘一件事’工作方案中附件1、附件2、附件3;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证明及交纳时间证明”,被申请人于当日出具《收件证明》。2020年5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湖建信公(2020)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明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某地块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配套设施确认“一件事”的附件1、附件3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证明由被申请人处保存,属于公开范围;附件2属于被申请人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将上述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并附《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确认“一件事”提交表》3份、《湖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确认书》3份、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的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回执》3份。申请人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腾博会国际娱乐。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房屋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确认“一件事”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的附件1为《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确认“一件事”提交表》,附件2为《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确认意见会签表》,附件3为《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表》。其中附件2《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确认意见会签表》的内容包含建设主管部门政务处、科技处、公用处、市公用事业中心、市环卫处、市城建档案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的确认意见,建设主管部门房管处的初审意见、房管处领导审核意见以及局领导审批意见等。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湖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件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湖建信公(2020)第15号)及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投递情况打印单及挂号信封面、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足彩在线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确认“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建发〔2019〕157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申请腾博会国际娱乐的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建信公(2020)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其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并作出相关答复文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有关答复并予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某地块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配套设施确认“一件事”附件1《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确认“一件事”提交表》系房地产项目开发单位提交给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配套设施的资料信息,附件3《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确认书》系建设主管部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配套设施是否完成的确认意见;缴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回执》明确了缴纳金额及出具时间,可以作为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证明及缴纳时间证明。故被申请人将上述三项政府信息书面提供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某地块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配套设施确认“一件事”附件2《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确认意见会签表》系建设主管部门内部各有关科室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完成情况签署确认意见后,再由房管处审核、局领导审批形成的意见会签表,属于建设主管部门内部审批流程。故该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在腾博会国际娱乐申请书中提出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与某地块湖州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配套设施确认“一件事”附件3的确认时间2020年3月29日不符的问题。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而申请腾博会国际娱乐的案件,复议机关仅对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进行审查,至于政府信息中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如何认定“一件事”作为房地产开发交房条件”的复议请求。该复议请求实质是对房地产开发配套设施确认“一件事”作为交房条件的政策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腾博会国际娱乐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复议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湖建信公(2020)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腾博会国际娱乐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湖建信公(2020)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腾博会国际娱乐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或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 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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