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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腾博会国际娱乐决定书湖政复决字〔2020〕8号
发布时间:2021-03-30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腾博会国际娱乐局)字体:【

 

  申请人山东某公司。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本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收到申请人山东某公司提出的腾博会国际娱乐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湖公管办罚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齐全,本机关通知其补正。申请人于2020年3月5日、3月6日分两次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同年3月9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腾博会国际娱乐答复通知书和腾博会国际娱乐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腾博会国际娱乐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浙北医学中心(湖州市中心医院迁建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为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投诉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投诉内容,但投诉人直到2019年1月19日才进行投诉,且被申请人2019年4月15日才调查立案。投诉人的投诉超过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被申请人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不予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同时,被申请人即使受理,受理时间也超过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二、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的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申请人中标项目的金额为7485000元,即使申请人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也应按照上述金额作出处罚,处罚告知书以8001857元为基数是错误的。因此,申请人特向复议机关申请腾博会国际娱乐,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管办罚字〔2019〕1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实施。被申请人在本案立案调查中发现申请人在案涉浙北医学中心(湖州市中心医院迁建工程) 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投标中,提供的投标文件之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质检中心(北京)检验报告(编号:国太质检(委)字(2017)第TJ073号)与检验报告出具单位存档的相应编号检验报告内容不一致,故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为虚假材料,构成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申请人构成弄虚作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案涉项目招标投标之相关投诉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在参加该项目投标活动中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行为,遂予以审查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告知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举行听证等,调查终结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对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中涉案项目中标金额为8001857元,被申请人作出“对山东力诺瑞特公司处人民币伍万贰仟捌佰壹拾贰圆整罚款”之处罚,内容适当。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涉案行政处罚案件,系来源于被申请人在案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之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了相关线索,其后依被申请人所负有的职责和职权,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法定程序。涉案行政处罚与涉案项目相关的投诉处理系两个完全不同且相互独立的行为。现申请人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程序规定来评价涉案行政处罚行为的程序,显然没有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的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本案中,申请人主张适用的7485000元系申请人的投标金额,而涉案项目中标金额为8001857元。据此被申请人适用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点六的计算方式,作出对申请人处伍万贰仟捌佰壹拾贰圆整的罚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腾博会国际娱乐于法于理无据。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招标文件(项目招标编号:JSG(H)2018-143)、立案审批表(湖公管办罚立[2019]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湖公管办调(询)字[2019]第1号)及邮寄凭证、检验报告(国太质检(委)字(2017)第TJ073号)、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作出的书面说明、行政处罚告知书(湖公管办罚告[2019]第1-1号)及邮寄凭证、关于湖公管办罚告[2019]第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辩函、营业执照、听证通知书(湖公管办听通字〔2019〕第1-1号)及邮寄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推荐信、身份证复印件3份、听证会笔录、听证报告、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管办罚字〔2019〕第1号)及邮寄凭证、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标通知书(项目编号:JSG(H)2018-143)、关于浙北医学中心(湖州市中心医院迁建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湖公管办处(2019)1号)。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招标人为湖州市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浙北医学中心(湖州市中心医院迁建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在招投标过程中,因其他投标人投诉,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发现申请人山东某公司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尔后,被申请人向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出具介绍信,要求核实申请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检验报告》(国太质检(委)字(2017)第TJ073号)复印件内容的真实性。2019年2月19日,该中心经核实后作出书面说明,明确涉案检验报告复印件与其存档的相应编号检验报告内容不一致。2019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审批表》(湖公管办罚立[2019]1号),对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邮寄《调查(询问)通知书》(湖公管办调(询)字[2019]第1号),要求申请人接受调查询问,申请人拒收。2019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湖公管办罚告[2019]第1-1号),告知申请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拟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9年5月10日,申请人提交《关于湖公管办罚告[2019]第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辩函》,对被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陈述与申辩,并提出听证申请。2019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听证通知书》(湖公管办听通字[2019]第1-1号),通知申请人参与听证。2019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并于2019年11月5日形成《听证报告》。2019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对本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形成拟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的结论性意见。经被申请人法规处工作人员法制审核、机关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管办罚字〔2019〕第1号),认定申请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交的涉案检验报告为虚假材料,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5281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腾博会国际娱乐。

  另查明,2018年12月28日,申请人出具《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所填写涉案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为7485000元。2019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浙北医学中心(湖州市中心医院迁建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湖公管办处(2019)1号),因申请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交的涉案检测报告存在造假,确定申请人不符合中标条件。2019年4月10日,招标单位出具《中标通知书》(项目编号:JSG(H)2018-143),确定涉案招标项目的中标单位为浙江英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8001857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招标文件(项目招标编号:JSG(H)2018-143)、立案审批表(湖公管办罚立[2019]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湖公管办调(询)字[2019]第1号)及邮寄凭证、检验报告(国太质检(委)字(2017)第TJ073号)、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作出的书面说明、行政处罚告知书(湖公管办罚告[2019]第1-1号)及邮寄凭证、关于湖公管办罚告[2019]第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辩函、营业执照、听证通知书(湖公管办听通字〔2019〕第1-1号)及邮寄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推荐信、身份证复印件3份、听证会笔录、听证报告、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管办罚字〔2019〕第1号)及邮寄凭证、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标通知书(项目编号:JSG(H)2018-143)、关于浙北医学中心(湖州市中心医院迁建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湖公管办处(2019)1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腾博会国际娱乐的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处罚幅度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湖州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湖公管委〔2017〕1 号)和《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国足彩在线湖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编〔2017〕32号)之规定,腾博会国际娱乐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督管理,被申请人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并有职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中,涉案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属于建设工程项目,且其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及售后服务等,被申请人对该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为案涉检测报告的出具方,已表明申请人在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与其存档的同编号的检测报告内容不一致,可以认定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明确,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下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因涉案项目的中标价格为8001857元,且申请人因提交的投标材料存在造假而被确定不符合中标资格,未对招标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申请人处中标价格6.6‰的罚款,即8001857元×6.6‰=52812元(取整数),该罚款金额符合自由裁量标准,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腾博会国际娱乐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适用听证的标准为对组织的罚款金额达到5万元。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申请人涉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在确认违法事实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涉案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已达到听证的标准,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不当。但申请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听证要求后,被申请人举行听证,已实际上保障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故本机关予以指正。经集体讨论、机关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履行方式、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并予以送达。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对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进行明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需列明的内容要求,鉴于本案认定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故本机关亦予以指正。

  另,关于申请人在腾博会国际娱乐申请书中提出的有关被申请人未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投诉进行处理的问题。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处理行为是被申请人作为投诉处理部门在接到投诉人的投诉申请后进行调查且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虽通过投诉申请获取了申请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线索后,经调查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投诉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程序,与行政处罚属不同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本腾博会国际娱乐案件的审查范围。故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的有关情况作为要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与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腾博会国际娱乐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湖公管办罚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腾博会国际娱乐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或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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