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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9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腾博会国际娱乐局)字体:【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州市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湖州市司法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司法局、湖州市仁与公益组织发展中心、德清县晨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湖州市社会工作联合会、湖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松、俞祖明、臧培峰、李红、崔坤、闻娟、黄帆、李旭辉、郑艳。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社会组织要求、服务要求、服务内容和方法、服务督导、档案管理、投诉与争议处理、评价和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3/T 933-2014 社会组织建设规范

SF/T 0055-2019 社区矫正术语

财会(2004)7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 术语和定义

DB33/T 933-2014、SF/T 0055-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DB33/T 933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

3.1  

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s

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社区矫正机构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3.2  

社会组织 social organization

由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自愿组成或举办,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依照章程约定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类型。

3.3  

社区矫正对象 community-corrections subject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3.4  

重点社区矫正对象 community-corrections key subject

经评估需要重点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

3.5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community-corrections social worker

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

3.6  

社区矫正志愿者community-corrections volunteer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提供无偿服务的社会人员。

3.7  

社区服务 community service

由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或认可,由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向社会、社区及特定机构和个人提供公益性或补偿性的劳动或服务。

4 社会组织要求

4.1 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年检合格,具备政府职能转移承接资质的组织。

4.2 配备2名及以上持有相关专业资质证书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4.3 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社会信用良好。

4.4 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按照财会[2004]7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4.5 社会组织应以项目化的形式,与司法行政部门或其他主体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后开展工作。

5 服务基本要求

5.1 去标签化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与社区矫正对象平等互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应避免给社区矫正对象贴标签性的定义或者称呼。

5.2 尊重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充分尊重社区矫正对象,并帮助他们获得专业服务的机会。

5.3 接纳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应保持接纳的态度,不因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性别、种族、生理或心理状况、宗教信仰、家庭背景、教育水平、过往经历等对他(她)们有歧视或批判的态度。

5.4 自我决定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关注和鼓励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成长和行为改善,尊重其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权利,不代替社区矫正对象做决定。

5.5 差别平等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要以平等的方式对待社区矫正对象,同时又要注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充分把握好平等对待和个别化服务的程度。

5.6 助人自助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和社区矫正对象共同努力,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领悟力、自决力、创造力,发挥自身主导作用,减少依赖性和被动性。最终达到社区矫正对象自己帮助自己,实现自我成长和人格完善。

5.7 保密

社会组织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隐私,在不危及社会和他人、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和本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涉及社区矫正对象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

6 服务内容和方法

6.1 风险与需求评估

6.1.1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根据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后的分类情况,进行服务需求评估或心理测评,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介入服务计划。

6.1.2 评估的内容包含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行为、家庭、社会交往、工作情况、闲暇时间安排等多个方面。

6.1.3 评估的方法可采取观察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实地走访等,评估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适应的量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量表:

00001——心理行为量表;

00002——风险评估量表;

00003——MMPI;

00004——SCL-90。

6.1.4 根据评估结果,采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不同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辅导和服务。

6.2 日常走访

6.2.1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制定走日常访计划,对一级重点社区矫正对象每半月至少上门走访一次,对二级重点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至少上门走访一次,对普通社区矫正对象每季度至少上门走访一次,特殊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实际情况走访。

6.2.2 重点时段、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对于重点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走访次数,将相关情况报告社会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

6.2.3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走访时,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并严格做好以下措施:

00005——走访前先做好登记,并告知社会组织的主管或同事;

00006——至少2名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并准备好相关走访工具;

00007——熟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情况;

00008——注意现场安全防范工作。

6.3 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

6.3.1 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拟定集中教育计划,社会组织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可负责教育学习活动的落实。

6.3.2 按照集中教育计划,联系社会教育资源,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多样化、针对性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政治、哲学、历史、科学、传统文化、心理健康、家庭教育、亲子关系、职业规划、健康管理、公益慈善等多方面的内容。

6.3.3 集中教育的形式应丰富多样,除课堂授课的形式外,应增加利用信息化技术、增加体验式的学习形式。

6.3.4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遵循分类管理和分别教育的原则,以社会工作的基本伦理和价值观,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矫正其不良心理及行为。

6.4 组织参与社区服务

6.4.1 除身体条件和特殊情况外,社会组织应根据司法部门要求,统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服务时间计入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服务时间。

6.4.2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社区服务时,应与其他志愿者一视同仁,统一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及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须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保密。

6.4.3 社会组织应提供多样化的社区服务菜单,可供社区矫正对象选择。

6.4.4 社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更多家庭共同参与的活动,增加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内部互动和社会交往的机会。

6.5 心理服务

 以平等、接纳、尊重的态度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社会心理服务。为有需要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缓解心理压力、增进心理成长、促进人格完善。

6.6 就业服务

为未就业且有需要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培训、实习、工作的信息和资源,协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就业。

6.7 未成年人的教育服务

协调并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职业规划、生命教育等。为有需要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信息和机会。

6.8 救助帮扶

协助由于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失去劳动能力或其他低收入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物质帮助或心理支持,以维持最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链接其他社会资源对其进行帮扶救助。

6.9 社会关系修复

鼓励社区矫正对象修复与家庭、社区、社会的关系,利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的手法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区生活,重建社会支持系统,恢复和发展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

7 督导

7.1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7.1.1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定期接受督导,并且保存督导过程记录。

7.1.2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遵循和倡导社会工作基本伦理和价值观,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开展服务工作。

7.1.3 每年至少有2次参加由司法行政部门或其他第三方组织的社区矫正服务专业培训或继续教育。

7.1.4 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社会信用良好。

7.2 社会组织

7.2.1 社会组织应建立社区矫正服务的督导制度,督导包括行政性督导、教育性督导、支持性督导。

7.2.2 社会组织应根据参与社区矫正服务工作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有资质的督导人员。

7.2.3 社会组织应制定督导工作计划、流程,并做好督导过程记录的档案管理。

8 档案管理

应真实、全面、及时、准确记录服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00009——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

00010——风险和需求评估记录;

00011——参与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的记录;

00012——访谈记录、服务转介记录;

00013——社区服务记录;

00014——督导记录。

9 投诉与争议处理

9.1 社会组织应建立畅通的投诉与建议机制,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投诉或建议的渠道。

9.2 社会组织应收集与社区矫正对象的投诉和建议,对收到的投诉和建议应及时回应和反馈。

9.3 社会组织应根据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并报告有关部门。

9.4 社区矫正对象对社会组织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满意的,可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

10 评价和改进

10.1 评价方式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评价分为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

10.2 内部评价

督导人员应按季度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服务成效进行阶段性评价,社会组织应按半年度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进行项目或服务整体评价。

10.3 外部评价

司法行政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工作开展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

10.4 持续改进

社会组织应根据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持续改进。

参?考?文?献

[1] 司发通[2012]12号.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 年1月10日印发

[2] 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卫健委.2014年10月24日印发

[3] 司发通[2016]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6年8月30日印发

[4] 司发通[2018]78号.司法部关于加强社区矫正专案执行工作的意见.司法部.2018年8月1日印发

[5] 浙矫正办[2017]23号.中国足彩在线《浙江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的通知.2017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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