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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政复决字〔2019〕97号腾博会国际娱乐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30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腾博会国际娱乐局)字体:【

湖州市人民政府腾博会国际娱乐决定书

湖政复决字〔2019〕97号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申请人沈某提出的腾博会国际娱乐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湖公交决字[2019]第330500-200064846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腾博会国际娱乐答复通知书和腾博会国际娱乐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腾博会国际娱乐答复材料。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管控影响案件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20年2月4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并书面通知腾博会国际娱乐各方。2020年3月9日,本案恢复审理。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为一名机动车驾驶员,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被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该处罚过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腾博会国际娱乐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腾博会国际娱乐,请求撤销对申请人作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两次饮酒驾驶的都是摩托车,虽然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但是相对于汽车,无论是速度还是可能造成的危害都较小,因此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减轻。第二,2014年申请人因饮酒驾驶摩托车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主动到交警支队接受行政处罚,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交警工作。第三,从2014年酒驾到现在已满五年,在此期间申请人未饮酒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两次酒驾,虽然没有间隔时间的规定,但是参照关于累犯的法律规定,应该有间隔期限。超过五年,不能算作两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第四,申请人本次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距离不足200米,未造成任何交通事故,且事后申请人主动配合交警部门,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款。申请人已经认识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本次酒后驾车系申请人文化程度低,不懂法、不知法,没有弄清摩托车和汽车同属机动车而造成的。申请人的汽车刚刚购入,且工作需要驾驶机动车,如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仅会造成汽车闲置,且会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困难。酒驾被查获时,口腔吹气检测酒精浓度,检测了五六次都没有结果,最后一次检测出的数值是70mg/100ml,但交警没有给申请人查看结果,申请人认为喝了一瓶啤酒后酒精浓度不会这么高。希望可以对申请人从轻处罚,撤销对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当面向复议机关提交腾博会国际娱乐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时,口头提出了饮酒驾驶摩托车却被吊销小型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认为存在不合理性。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交决字[2019]第330500-2000648465号)、处罚决定书详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E)、机动车行驶证。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准确。2019年10月2日晚,申请人沈某,驾驶浙E***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长兴县雉城街道太湖路由东往西行驶。当晚20时44分,车辆行驶至太湖路与金莲桥路路口处,其违反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酒精含量:70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二轮摩托车。经调查核实,当晚申请人被长兴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四日,送长兴拘留所立即执行。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申请人委托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签名捺印。2019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20元的处罚,申请人收取决定书但拒绝签名。

     二、对申请人提出腾博会国际娱乐申请理由的答复。申请人提出的两次饮酒驾驶摩托车危害比汽车小,行驶距离不足200米,未造成交通事故,是明显对相关法律认知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申请人提出的认错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款情况,被申请人认为对其的处罚恰当,处四日拘留、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未顶格处罚。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再次饮酒间隔期限的问题,2011年5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再次饮酒的处罚,无间隔时间规定。

      经查询经办民警当晚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显示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日20时44分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因申请人不肯配合现场呼吸测试,经民警反复多次纠正后呼吸测试成功,机器显示其呼吸测试值为70mg/100ml,民警在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后,告知申请人若有异议需抽血样做进一步检验,申请人表示无异议并当场签名。2019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委托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签名捺印,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另查明,申请人在2014年3月10日21时许,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酒精含量为38mg/100ml,并于次日对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交决字[2014]第330522-2000247531号)。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询问笔录、涉案照片、酒精呼吸检测结论单、网上查询材料、第一次酒驾处罚信息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5223106025846)、执勤交通警察的抓获经过等材料予以证实并记录在案。

      因申请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因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四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2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对申请人的量罚是适当的、正确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种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故申请人对吊销驾驶证的理解是片面的、错误的。2012年5月9日,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密政函[2012]244号),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同时,该意见还指出,持有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涉案行政行为。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长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公(交)行罚决字[2019]538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安决字[2019]第330500-2000648465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份、告知书、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凭证编号:3305223106025846)、照片4份、沈某驾驶证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交决字[2014]第330522-2000247531号)、抓获经过2份、视频资料4份。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日20时44分许,申请人沈某驾驶车牌为浙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太湖路由东往西行驶。申请人行驶至太湖路与金莲桥路路口处,遇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执勤查处酒驾。经查,申请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且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0mg/100ml,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测试结果出示给申请人,申请人在《酒精呼气检测单》上签名确认。尔后,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扣留申请人的机动车,申请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凭证编号:3305223106025846)上签字。因申请人曾于2014年3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其本次酒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遂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告知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放弃陈述和申辩。长兴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公(交)行罚决字[2019]53850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并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宣告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公(交)行罚决字[2019]53850号)上签字。2019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罚款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2019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交决字[2019]第330500-2000648465号),载明申请人及驾驶车辆的基本信息,认定申请人构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处以罚款20元以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并告知申请人权利救济的途径。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作出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2019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为两年,从2019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2日止,申请人拒绝在该《告知书》上签字。申请人对涉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交决字[2019]第330500-2000648465号)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腾博会国际娱乐。

     另查明,2014年3月11日,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交决字[2014]第330522-200024731号),认定申请人构成驾驶车牌为浙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以共计1040元罚款以及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处罚决定书详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E)、机动车行驶证、长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公(交)行罚决字[2019]5385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安决字[2019]第330500-2000648465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份、告知书、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凭证编号:3305223106025846)、照片4份、沈某驾驶证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交决字[2014]第330522-2000247531号)、抓获经过2份、视频资料4份。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安决字[2019]第330500-2000648465号)而申请腾博会国际娱乐的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处罚幅度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该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车携带机动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情况,不适用警告的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未随车携带机动驾驶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20元罚款,并无不当。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饮酒驾车系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该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以下罚款,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申请人体内的酒精含量为70mg/100ml,已达到饮酒驾车的标准。因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饮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后,现再次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内容已由长兴县公安局作出并已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幅度合理。另,关于申请人在腾博会国际娱乐申请书中提出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两次处罚期限间隔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上述间隔时间予以规定,即无论间隔多久,申请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第二次饮酒驾车均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故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二次饮酒后驾车超出第一次饮酒驾车被处罚时间已满五年而不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理由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腾博会国际娱乐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且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被申请人调查取证后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定。尔后,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申请人,并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因申请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存在的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腾博会国际娱乐、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并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另,关于申请人在申请腾博会国际娱乐时口头提出的饮酒驾驶摩托车却被吊销小型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本案中,申请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载明其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C1)和普通二轮摩托车(E)。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剥夺申请人驾驶小型汽车(C1)及普通二轮摩托车(E)中的任何一种机动车的行驶资格,符合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该项异议,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腾博会国际娱乐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安决字[2019]第330500-200064846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腾博会国际娱乐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或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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