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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博会国际娱乐仪式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04信息来源:湖州市司法局(腾博会国际娱乐局)字体:【

腾博会国际娱乐仪式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深入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扎实推进修心教育,努力为社会输送“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区矫正仪式,是指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重大事务性相关活动时所采取的秩序形式。社区矫正仪式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规矩意识、爱国意识、道德意识,营造良好教育矫正氛围的重要载体和方式。

第三条 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以及司法所应在社区服刑人员入矫、解矫等社区矫正重要节点,以及集中点验、升国旗唱国歌、祭奠英雄烈士、警示专项教育、禁毒专项教育、认罪悔罪教育、感恩向善活动、志愿社区服务等特殊时刻,举行社区矫正相应仪式。

第四条 举行社区矫正仪式,应当充分体现社区矫正特征,坚持因地因时制宜,做到庄严、简朴。

第五条 参加社区矫正仪式的人员应着装得体。

第六条 举行社区矫正仪式,应当适时邀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村(居)委会代表、社工组织代表、志愿者代表、监护人、保证人、群众代表、社区服刑人员单位及家属代表参加。

第七条 举行社区矫正仪式,应当拍照留存,有条件的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章 入矫宣告仪式

第八条 举行入矫宣告仪式目的是强化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应当为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举行入矫宣告仪式。

第九条 仪式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5个工作日内举行。仪式一般在县级社区矫正中心或司法所宣告室举行。

第十条 宣告室应当悬挂司法行政徽章和“XX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仪式”或“XX县(区)社区服刑人员集体入矫宣告仪式”或“XX县(区)XX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集体入矫宣告仪式”的横幅(投影、电子屏)。

第十一条 应当在宣告室悬挂司法行政徽章一侧为主持人(社区矫正专职干部)设置“宣告席”;在“宣告席”对立面为社区服刑人员设置“被宣告席”;在宣告室两侧分别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代表、社工组织代表、志愿者代表设置相应坐席;在被宣告席后方为监护人、保证人、群众代表、社区服刑人员单位及家属代表设置“旁听席”。

第十二条 仪式基本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

(二)宣布宣告纪律;

(三)介绍被邀请参加宣告会人员;

(四)主持人宣读判决书、决定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 告知矫正期限,矫正小组成员组成,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等事项;

(五)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监管规定事项,并签定《社区矫正规定事项告知书》;

(六)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告知社区服刑人员保证人或者监护人责任,并签定《社区矫正保证人/监护人责任书》;

(七)矫正小组社区民警和其他成员根据需要发言;

(八)社区服刑人员就矫正期间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作出承诺,并签定《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九)检察官发言;

(十)主持人逐个询问参加人员及社区服刑人员是否有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十一)社区服刑人员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后,主持人宣布仪式结束;

(十二)宣告过程及其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纳入社区服刑人员档案。

 

第三章 解除矫正宣告仪式

第十三条 举行解除矫正宣告仪式目的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应当为解矫社区服刑人员举行解除矫正宣告仪式。

第十四条 仪式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解矫当天举行(解矫当日为节假日的,应当提前举行),仪式一般在县级社区矫正中心或司法所宣告室举行。

第十五条 宣告室应当悬挂司法行政徽章和“XX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宣告仪式”的横幅(投影、电子屏)。

第十六条 应当在宣告室悬挂司法行政徽章一侧为主持人(社区矫正专职干部)设置“宣告席”;在“宣告席”对立面为社区服刑人员设置“被宣告席”;在宣告室两侧分别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代表、社工组织代表、志愿者代表设置相应坐席;在被宣告席后方为监护人、保证人、群众代表、社区服刑人员单位及家属代表设置“旁听席”。

第十七条 仪式基本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

(二)宣布宣告纪律;

(三)介绍被邀请参加宣告会人员;

(四)主持人介绍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罪名、刑种、原判刑罚、矫正期限等事项;

(五)社区矫正专职干部介绍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监管规定的情况,是否被给予相关的处罚;

(六)社区服刑人员报告社区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管理规定以及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

(七)被邀请参加仪式人员等根据需要发言;

(八)社区服刑人员作出矫承诺,并签定《解除社区矫正保证书》;

(九)主持人宣读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十)主持人为社区服刑人员佩戴象征着回归与接纳的黄丝带,并发放解矫证明书;

(十一)社区服刑人员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后,主持人宣布仪式结束。

 

第四章 集中点验仪式

第十八条 举行集中点验仪式目的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应当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举行集中点验仪式。

第十九条 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每半年举行不少于一次集中点验仪式,确保不少于三分之一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司法所应当每季度举行不少于一次全员集中点验仪式。仪式一般安排在社区矫正中心集中教育室或会场进行。

第二十条 仪式现场悬挂司法行政徽章,“XX县(区)社区矫正集中点验仪式”或“XX县(区)XX司法所社区矫正集中点验仪式”的横幅(投影、电子屏)。

第二十一条 仪式基本程序:

(一)主持人(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宣布仪式开始;

(二)进行现场整队,整队完毕,要求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保持肃立或端坐;

(三)由一名社区矫正专职干部以唱名的方式进行点名(当点到其姓名时要求坐式人员起立并答“到”,站立人员迅速立正并答“到”),同时核查其真实身份;

(四)主持人宣布仪式目的、方法和纪律,并对人员报到及现场整队、唱名情况作简要讲评

(五)介绍被邀请参加仪式人员;

(六)根据事前计划,安排相关人员作日常监管和教育矫正情况点评、教育辅导、训诫讲话、宣布处罚决定等,也可安排社区矫正对象现身说法等内容。

(七)社区服刑人员就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作出承诺;

(八)主持人就仪式整体情况作简要讲评并宣布仪式结束。

 

第五章 升国旗唱国歌仪式

第二十二条 举行升国旗唱国歌仪式目的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爱国意识。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应适时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举行升国旗唱国歌仪式。

第二十三条 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应当在元旦、国庆等重要节假日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举行升国旗唱国歌仪式。可单独组织,也可结合当地政府相关活动进行。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确保不少于三分之一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司法所应组织全员参加。仪式应安排在具备升旗条件的广场或运动场。

第二十四条 仪式基本程序:

(一)主持人(社区矫正专职干部)现场进行整队,整队完毕,全体保持肃立;

(二)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

(三)介绍被邀请参加仪式的人员和护旗手(由组织方确定合适人选);

(四)出旗(奏乐),全体人员行注目礼,护旗手从右侧入场;

(五)升国旗,奏国歌,全体人员肃立,齐唱国歌;

(六)被邀请参加仪式人员代表等根据需要讲话;

(七)主持人就升国旗唱国歌仪式情况作简要讲评后宣布仪式结束。

 

第六章 祭奠英雄烈士仪式

第二十五条 举行祭奠英雄烈士仪式目的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对英雄烈士的崇敬之情。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应适时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举行祭奠英雄烈士仪式。

第二十六条 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一般在每年清明前后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举行祭奠英雄烈士仪式。可单独组织,也可结合当地政府相关活动按需进行。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确保不少于三分之一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司法所应组织全员参加。仪式一般安排在就近的英雄烈士陵园进行。

第二十七条 仪式现场悬挂“XX县(区)社区矫正人员祭奠英雄烈士仪式”或“XX县(区)XX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祭奠英雄烈士仪式”的横幅(投影、电子屏)。

第二十八条 仪式基本程序:

(一)主持人(社区矫正专职干部)现场进行整队,整队完毕,全体保持肃立;

(二)主持人向英雄烈士纪念碑行鞠躬礼,宣布仪式开始;

(三)介绍被邀请参加仪式的人员;

(四)全体面向英雄烈士纪念碑默哀一分钟;

(五)请英雄烈士陵园工作人员介绍英雄烈士陵园和英雄烈士事迹;

(六)社区服刑人员代表发言;

(七)被邀请参加仪式人员代表根据需要讲话;

(八)社区服刑人员集体就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作出承诺;

(九)集体向烈士纪念碑三鞠躬;

(十)社区服刑人员依次向英雄烈士纪念碑敬献鲜花,并瞻仰纪念碑

(十一)瞻仰结束,整队完毕后,主持人就仪式情况作简要讲评后宣布仪式结束

 

第七章 警示专项教育仪式

第二十九条 举行警示专项教育仪式目的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应当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举行警示专项教育仪式。

第三十条 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每年举行不少于一次警示专项教育仪式,确保不少于三分之一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司法所应当每半年举行不少于一次全员警示专项教育仪式。仪式一般安排在社区矫正中心集中教育室或会场进行。

第三十一条 仪式现场悬挂司法行政徽章,“XX县(区)社区矫正警示专项教育仪式”或“XX县(区)XX司法所社区矫正警示专项教育仪式”的横幅(投影、电子屏)。

第三十二条 仪式基本程序:

(一)主持人(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宣布仪式开始;

(二)主持人现场进行整队,整队完毕,全体保持肃立或端坐;

(三)由一名社区矫正专职干部以唱名的方式进行点名(当点到其姓名时要求坐式人员起立并答“到”,站立人员迅速立正并答“到”),同时核查其真实身份;

(四)介绍被邀请参加警示专项教育仪式的人员;

(五)主持人宣布警示专项教育目的、纪律,并对人员报到及现场整队、唱名情况作简要讲评

(六)主持人宣读处罚决定;

(七)被处罚社区服刑人员作现身说法;

(八)根据处罚类型,现场执行收监、佩戴电子手环等相关处罚措施;

(九)主持人作训诫讲话;

(十)被邀请参加警示专项教育仪式人员代表等根据需要讲话;

(十一)社区服刑人员就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作出承诺;

(十二)主持人就警示专项教育情况作简要讲评并宣布仪式结束。

 

第八章 禁毒专项教育仪式

第三十三条 举行禁毒专项教育仪式目的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防毒、拒毒意识。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应适时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举行禁毒专项教育仪式。

第三十四条 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应当在每年“6.26”国际禁毒日前,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举行禁毒专项教育仪式。可单独组织,也可结合当地政府相关活动按需进行。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确保不少于三分之一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司法所应组织全员参加。仪式场所按需选择。

第三十五条 仪式现场悬挂“XX县(区)社区矫正禁毒专项教育仪式”或“XX县(区)XX司法所社区矫正禁毒专项教育仪式”的横幅(投影、电子屏)。

第三十六条 仪式基本程序:

(一)主持人(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宣布仪式开始;

(二)主持人现场进行整队,整队完毕,全体保持肃立或端坐;

(三)由一名社区矫正专职干部以唱名的方式进行点名(当点到其姓名时要求坐式人员起立并答“到”,站立人员迅速立正并答“到”),同时核查其真实身份;

(四)介绍被邀请参加禁毒专项教育仪式的人员;

(五)主持人宣布禁毒专项教育目的、纪律,并对人员报到及现场整队、唱名情况作简要讲评

(六)根据事前计划,安排相关人员作法律知识宣讲、禁毒知识教育辅导、训诫讲话等,也可安排社区矫正对象现身说法等内容。

(七)社区服刑人员就自觉抵制毒品作出承诺;

(八)主持人就禁毒专项教育整体情况作简要讲评并宣布仪式结束。

 

第九章 认罪悔罪教育仪式

第三十七条 举行认罪悔罪教育仪式目的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悔改意识。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举行认罪悔罪教育仪式。

第三十八条 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每年举行不少于一次认罪悔罪教育仪式,确保不少于三分之一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司法所应当每半年举行不少于一次全员认罪悔罪教育仪式。仪式一般安排在社区矫正中心集中教育或会场进行。

第三十九条 仪式现场悬挂司法行政徽章和“XX县(区)社区矫正认罪悔罪教育仪式”或“XX县(区)XX司法所社区矫正认罪悔罪教育仪式”的横幅(投影、电子屏)。

第四十条 仪式基本程序:

(一)主持人(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宣布仪式开始;

(二)主持人现场进行整队,整队完毕,全体保持肃立或端坐;

(三)由一名社区矫正专职干部以唱名的方式进行点名(当点到其姓名时要求坐式人员起立并答“到”,站立人员迅速立正并答“到”),同时核查其真实身份;

(四)介绍被邀请参加认罪悔罪教育仪式的人员;

(五)主持人宣布认罪悔罪教育目的、纪律,并对人员报到及现场整队、唱名情况作简要讲评

(六)社区服刑人员依次面对忏悔墙(有条件设置忏悔墙的)诵读本人撰写的《忏悔书》;

(七)社区服刑人员集体诵读《忏悔词》;

(八)社区服刑人员集体在《忏悔簿》上签字;

(九)根据事前计划,安排相关人员作法律知识宣讲、教育辅导、训诫讲话等;

(十)主持人就认罪悔罪教育整体情况作简要讲评并宣布仪式结束。

 

第十章 感恩向善活动仪式

第四十一条 举行感恩向善活动仪式目的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道德观念。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应适时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举行感恩向善活动仪式。

第四十二条 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司法所应当在每年母亲节等具有特殊意义节日前,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举行感恩向善活动仪式,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确保不少于三分之一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司法所应组织全员参加。仪式场所按需选择。

第四十三条 仪式现场悬挂司法行政徽章和“XX县(区)社区矫正感恩向善活动仪式”或“XX县(区)XX司法所社区矫正感恩向善活动仪式”的横幅(投影、电子屏)。

第四十四条 仪式基本程序:

(一)主持人(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宣布仪式开始;

(二)主持人介绍被邀请参加感恩向善活动仪式的人员;

(三)宣布感恩向善活动目的、纪律;

(四)社工组织代表进行引导发言;

(五)社区服刑人员代表分享自己最感恩的人和事;

(六)社区服刑人员与被邀请参加感恩向善活动仪式的家属进行拥抱等增添亲情的活动;

(七)社工组织代表分享活动感悟;

(八)根据事前计划,安排相关人员作法律知识宣讲、家庭美德、个人道德、社会公德教育等;

(八)主持人就感恩向善活动情况作简要讲评并宣布仪式结束。

 

第十一章 志愿社区服务仪式

第四十五条 举行志愿社区服务仪式目的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社会责任感。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应适时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举行志愿社区服务仪式。

第四十六条 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可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志愿社区服务时,举行志愿社区服务仪式。仪式场所按需选择。

第四十七条 仪式现场悬挂“XX县(区)社区矫正志愿社区服务仪式”或“XX县(区)XX司法所社区矫正志愿社区服务仪式”的横幅(投影、电子屏)。

第四十八条 仪式基本程序:

(一)主持人(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宣布仪式开始;

(二)主持人现场进行整队,整队完毕,全体保持肃立或端坐;

(三)由一名社区矫正专职干部以唱名的方式进行点名(当点到其姓名时要求坐式人员起立并答“到”,站立人员迅速立正并答“到”),同时核查其真实身份;

(四)介绍被邀请参加志愿社区服务仪式的人员;

(五)主持人宣布志愿社区服务目的、纪律,并对人员报到及现场整队、唱名情况作简要讲评

(六)社工组织代表根据需要讲话;

(七)首次参加志愿社区服务的社区服刑人员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

(八)向首次参加志愿社区服务的社区服刑人员发放聘书;

(九)首次参加志愿社区服务的社区服刑人员作表态发言;

(十)社区服刑人员代表现身说法;

(十一)社区服刑人员就志愿社区服务作出承诺;

(十二)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志愿者标识服;

(十三)根据事前计划,安排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志愿社区服务;

(十四)主持人或社工组织代表就志愿社区服务整体情况作简要讲评并宣布仪式结束;

(十五)回收志愿者标识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司法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规范规定程序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内容。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